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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闽人社函〔2014140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高校,省属有关人才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简化规范办事程序,为用人单位、高校和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我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参照《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向社会予以公布,并于5月15日前报我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备案。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

(2014年3月修订)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3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79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4号)

7、福建省人事厅、省台办、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9〕46号)

8、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866号)

9、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公综〔2007〕563号)

10、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闽人发〔2006〕111号)

11、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6〕111号)

12、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就业报到证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41号)

1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1997〕150号)

二、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签发)

(一)高校毕业生集中就业派遣

办理时限:按照我厅公布的集中就业派遣时间安排办结。

办理程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照当年全省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要求,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完成毕业生就业登记和就业方案报送工作后,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我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

(二)延迟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

办理时限: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到我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即时办结。

1、已就业毕业生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部门介绍信(见附件1);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

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核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未就业毕业生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介绍信。

 (三)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

1、离校前:参照高校毕业生集中派遣执行。

2、毕业离校后:

对象范围:毕业5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根据需要向我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申请。

(1)办理时限: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2)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介绍信;③《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待就业证明》(见附件2);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核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区市属和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

设区市属和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参照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办法执行。

(五)其他毕业生就业派遣

办理时限: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到我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2个工作日办结。

1、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毕业生就业派遣

(1)对象范围: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招收,并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湾毕业生。

(2)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学校就业工作部门介绍信;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④《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复印件;⑤经国家联合招生办公室确认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⑥事业单位办理聘用核准材料或企业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2、取得香港、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福建生源毕业生就业派遣

(1)对象范围: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香港或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福建生源毕业生。

(2)申报材料:①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②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地区联络办出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复印件;③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证明;④港澳通行证原件、复印件;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核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毕业生就业接收(报到证核签)

办理时限:到省级和中央在闽机关(含参公单位)、省属和中央在闽事业单位、省属和中央在闽企业就业的,到我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1、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2、省外院校省外生源中专学历:2个工作日办结。

(一)到省级和中央在闽机关(含参公单位)就业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③生源核验材料(见附注);④《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到省属和中央在闽事业单位就业

1、毕业研究生

申报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生源核验材料(见附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或核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材料原件、复印件(硕士毕业研究生到卫生、教育、科研系统就业,须同时提供《就业协议书》和核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材料原件、复印件)。

2、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③生源核验材料(见附注);④核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到省属和中央在闽企业(含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非公企业、派遣公司,下同)就业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③生源核验材料(见附注);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其中,到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非公企业就业,由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一次性提供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派遣公司就业的,由派遣公司提供分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原件、复印件和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到市、县(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就业。毕业生到市、县(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四、毕业生调整就业

适用范围和对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或研究生招生计划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后1年内因特殊原因,可调整就业单位。

办理时限: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申报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原件、复

印件;生源核验材料(见附注)《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见附

3),其中省内院校省外生源毕业生跨省调整就业提供原就业单位离职证明;毕业生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省内院校省外生源毕业生跨省调整就业提供外省(市、区)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函原件、复印件。

跨省调整,省属、中央在闽单位之间调整,设区市或县(市、区)属单位调整到省属、中央在闽单位的,到我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调整就业手续。

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调整到设区市或县(市、区)属单位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属单位之间调整就业的,须到现就业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就业手续,办理材料及时限由现就业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五、自考生申领就业报到证

适用范围和对象:我省境内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含电大普通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或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并于2006年6月30日以后,在毕业前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学历文凭(含第二学历)的毕业生。

 ()毕业离校时申领报到证:毕业生填写《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书》(见附件4),由毕业学校统一到我办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

()毕业离校后申领报到证

1、办理时限: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2、申报材料:①《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书》原件;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⑤生源核验材料(见附注)。

六、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发

(一)补发范围和类型: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毁损)的,按下列情形补发:

1、毕业3年内,或虽毕业超过3年,但涉及户口迁移的,予以补发《就业报到证》;

2、毕业超过3年,不涉及户口迁移,仍按原派遣方向补发的,出具《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见附件5)。

(二)办理时限

1、毕业3年内和毕业3年以上不涉及户口迁移: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2、毕业3年以上涉及户口迁移: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公示3个工作日后办结。

(三)申报材料:①《福建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补发申请表》(附件6);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③生源核验材料(见附注);④补发《就业报到证》的,另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见报2个工作日后受理);⑤毕业3年以上的,根据需要调阅个人档案,核验就业状况。

 

附注:

生源核验材料:2002年(含2002年)之后毕业公共网无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经毕业生本人现场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校验生源,依据《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予以认可,无需提供生源证明材料;2002年之前毕业公共网无生源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教务部门、档案室)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查福建中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网无生源的,须提供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教务部门、档案室)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附件:1.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介绍信(样式表)

2.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待就业证明

3.调整就业申请书

4.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书

5.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

6.福建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补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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