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7
求职实习
(一)求职创业补贴
在漳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五类困难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渠道:
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进入“服务平台”,注册后进行网上申请,咨询电话:0596-2032911。
(二)就业见习补助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为1960元/月)120%的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就业服务
(一)简化就业手续
到非公单位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直接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即可到学校办理派遣手续,无需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章。
咨询电话:0596-2032911。
就业奖补
(一)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补贴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对象是: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其薪资待遇参照本地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按见习期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新聘用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二)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且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安排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可同步进行调整。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至少1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照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标准补贴中小微企业。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四)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助,其中:年缴保费高于100元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年缴保费等于或低于100元的,按实际年缴保费予以补贴。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五)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4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小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七)引进劳动力奖补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且稳定用工3个月(以缴纳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作为认定条件)的,按照引进劳动力人数,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家补助对首次来漳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5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在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发放安家补助。符合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生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年内分别给予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内其他院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6万元、3万元的安家补助(入职一年后申领,做满两年发放50%,第三年满发放50%,分两次发放到位);全日制本科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3年内给予2万元的安家补助(入职一年后申领,做满两年发放50%,第三年满发放50%,分两次发放到位);大专应届毕业生和本地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3年内给予1万元的安家补助(入职一年后申领,做满两年发放50%,第三年满发放50%,分两次发放到位);未满服务年限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全额退还安家补助。申请渠道:
市人才集团,咨询电话:0596-2671536。
创业扶持
(一)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三年内,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按吸纳就业的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创业者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在创办企业为本人及企业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四)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
项目申报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漳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2.申报人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
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省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市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申请渠道:
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五)省级、市级孵化基地资助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推荐申报、实地考察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资助。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申请渠道:
省级孵化基地评审,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市级孵化基地评审根据当年度文件。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六)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创业项目。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 10 万元。
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七)创业人员进修补助
在漳州市登记注册五年内的初创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担任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人员。创业人员进修学习费用,由承办单位按进修学习相关规定提出方案,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处理。
申请渠道: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